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擂鼓石事务所内部惩戒制度

一、律师执业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歌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包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责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席诉讼、仲裁的

(六)投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证的权益,或接收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赠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懈怠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利益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挂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四、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通报,责任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五、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做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六、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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